劳动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重申劳动价值,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特点,把握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创新体制机制,注重教育实效,实现知行合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计划,将学生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状况全面纳入学分制管理和学生综合评价体系。学生须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并修满相应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三条 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内容包括岗位实践、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三个部分。
岗位实践:包括勤工助学岗、实践育人岗两类。勤工助学岗是指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岗位。实践育人岗是指学校为学生提供利用课余时间在各学院、各部门进行实践锻炼的岗位,不支付报酬。
公益劳动:包含志愿服务(支教、困难帮扶、结对帮扶等)、义务劳动、活动实践等。
社会实践:包含团队集中实践、个人分散实践。团队集中实践是指由校团委、各学院利用寒暑假集体组织,人数在10人及以上,在教师指导下集中一段时间统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个人分散实践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社会调研、社会考察、社会服务或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岗前实习(不包括各学院根据教学安排进行的就业或岗前实习)等形式完成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开学后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社会实践或调查报告。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共计2个学分,原则上需在前三学年内修满,因特殊情况未修满的学生,需在第七学期补修未完成的学分。
第五条 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学分具体评定标准见《兰州工业学院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学分评定标准一览表》(附件)。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必须在课余和假期进行,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以智力型与劳务型相结合、集体与个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严禁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对人体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及社会实践。
第五章 认定与考核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党委学工部、团委组成的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统筹规划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学分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八条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包含的岗位由学分认定小组向全校发布岗位征集通知,各学院、各部门依据通知结合实际需求,学期初向学分认定小组办公室提交《兰州工业学院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岗位计划申请表》,办公室审核并报送学分认定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本学期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岗位具体安排。
第九条学生根据个人实际,向设岗部门提出申请,积极申报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岗位,本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理念,在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岗位中锻炼自我、完善自我、提升自我。
第十条 各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岗位发起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做好学生岗位聘用工作,坚持“谁设岗,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做好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岗位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学分记录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前3周为学分记录阶段,设岗部门向各学院提供劳动结果的评价及认定依据,各学院将每位学生的活动记录和所获学分填在《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学分记录认定卡》中,并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及学分认定情况汇总表》。第七学期结束前,将汇总结果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学院进行成绩录入。
第十二条 《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学分记录认定卡》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印制,记录卡实行“一生一卡,一档一卡”制,主要用于记录参加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记录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他人代为参与活动,认证后由学生本人保管。
第十三条 认证单位应本着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学分进行认证和登记,对不负责任、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认证单位和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每学年学生参加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将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和享受资助的优先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学生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8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